汪良宏律师亲办案例
超市班车免费责任不能免
来源:汪良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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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上午,人人乐惠州淡水店免费购物车被一辆小车追尾,事故造成24人受伤,付老太等6名伤者伤势较重,被转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北大深圳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事故责任正在由惠州大亚湾交警大队调查认定中,至昨日为止,人人乐已垫付医疗费用近2万元。(见2012-04-20《南方都市报》AA26 版的 《超市免费班车 车祸24人伤》 )

事后人人乐惠州淡水店称购物车已外包,责任该由承包单位承担。无独有偶,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也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没有适用于免费班车的规定,消费者乘坐免费班车,不享有乘坐公交、出租、长途汽车的权利,由于不具备消费行为的特征,免费购物班车上的乘客发生的事故,自身的权益维护将是非常困难。

果真如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同时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本次事故中经营者是人人乐惠州淡水店,免费班车已经外包给其他企业或机构或个人(目前还不知道是什么单位?是否有客运资格和条件?是否是黑车?),对消费者受到的伤害,经营者是否就没有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这里涉及到法律关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直接的消费法律关系,经营者为了自己的产品在激烈的竞争中有比较好的销售业绩,绞尽脑汁,想出各种办法,当然包括给消费者提供免费的班车,免费的班车作为经营者的噱头是其营销手段之一,经营者从中获利,经营者将免费班车外包给个人,作为发包的经营者对承包人的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获财产损失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消费者乘坐免费班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车主、交通运输经营者和保险公司赔偿。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适用于免费班车的规定来说事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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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汪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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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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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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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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