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某1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0-09-08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09民特890号
申请人:改某1,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园,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改某1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改某1申请:判令财产所有人改某2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沪房地虹字(2003)第000316号房地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财产所有人改某2,女,1928年7月11日出生,回族,原住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于2020年3月30日死亡,4月2日报死亡注销户口。
改某2与陈某某(早年去世)系夫妻,两人未生育及收养子女。
改某2父母一共生育改某3、改某4、改某2、改某5四个子女。
其兄长及妹妹均在其之前去世。
申请人为改某4的儿子。
因财产所有人的兄弟姐妹均在其之前去世,其没有法定继承人,且申请人在其生前承担了改某2的起居包含全部工作及去世的丧葬等后事处理,即负责了改某2的生养死葬。
故来院申请要求认定财产无主并主张判归申请人所有。
本院经审查查明,改某2,女,1928年7月11日出生,回族,原住上海市,原住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年3月30日死亡,4月2日报死亡注销户口。
改某2系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房屋产权人。
上海市虹口区江湾镇街道逸仙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将改某2所有物品全部移交给了改某1,之后由改某1负责了改某2的生养死葬。
本院认为,无主财产系财产所有人不明或者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依据2020年5月28日公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 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故本案改某2遗产是有明确继承人的,现虽未进行继承财产处分,但兄弟姐妹的子女自2021年1月1日起即对改某2名下财产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即使近几个月还未能享有继承权,但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已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人可期待继承利益。
故改某2所留遗产在未得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权利的情况下并非无主财产。
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无主财产认定原则。
对此,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改某1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琴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