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不可行,这些法律要记牢
作者:龙慧珠 更新时间 : 2021-01-25 浏览量:188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近日,杭州一女子取快递遭偷拍被造谣出轨快递员一事登上热搜,当事人称自己被“社会性死亡”后丢掉工作、与男朋友分手,对其身心都造成严重的创伤。事后,造谣者认为事情只是闹着玩,道歉毫无诚意,而吴女士表示,自己会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的。
问题来了——造谣者的行为涉及违反哪些法律法规呢?请跟随小匠一起来学习吧!
NO.1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NO.2 案例分析
2020年8月13日,当地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以诽谤他人行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但诽谤和谣言仍旧困扰着吴女士。为解决此事,吴女士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吴女士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0年12月份,当地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造谣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同时还侵犯了吴女士的名誉权。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于公民名誉权的保护规定践行了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使公民的名誉权获得“双重保障”,还为制止“社会性死亡”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最终,虽然谣言不攻自破,造谣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却是难以平复的。
谣言止于智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我们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从根本上扼制谣言。当面对谣言时,我们也要勇于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