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宁律师亲办案例
三金罚则的适用
来源:胡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1
浏览量:2441

 一、违约金与定金   

  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违约金与定金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主张。

  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大米,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8万元,甲因其他原因无法向乙交付,乙提出怎样的诉讼请求才能既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如选择定金罚则,则为2万×2=4万元;若选择违约金,则为8万+2万=10万元,但禁止二者同时适用,所以综上当然是选择违约金了,这里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选择了违约金责任后,原定金收受方还是要将定金原价返还的。

  二、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

  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知:

  1.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2.应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3.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应根据法定损失赔偿金的实际状况对违约金以补偿为终极价值目标的相应调整。

二者的关系可表述如下:

1.违约金低于赔偿金的,可要求增加;

2.违约金过分高于赔偿金的,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3.违约金高于赔偿金但不过分的,直接适用违约金。

  举例:甲、乙订立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5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致乙损失为4万元。问:乙至多可请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答案是5万。再比如,上例中甲违约致乙损失6万元,那么乙可要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答案是6万元。再比如,上例中甲违约致乙损失为5000元,那么乙可要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呢?显然此时要求乙承担5万元违约金就有点不公平了,甲可请求法院或仲裁庭适当减少违约金,具体多少就看法官怎样自由裁量了。

  三、定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

  二者在性质上不矛盾,在功能上互补,定金是惩罚性的,法定损害赔偿金是补偿性的,因此可以并用不悖,只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二者的并用结果不得超过合同金额总额。

  四、违约金、赔偿金与定金并存

  当这三者并存时,要分两步走:

  1.比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大小,以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

  2.违约金确定后,比较定金数额,从中选出一个有利于非违约方的方案来。

  举例:甲、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价的5%。同时,甲向乙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违约,给甲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赔付多少?按照上面的思路,首先,确定违约金为1万元,损失2万元,定金5000元,且定金没有超过货款总额的20%(20万×20%=4万元)。其次,确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违约金(1万元)小于损失(2万元),应予增加到2万元,故适用的违约金数额为2万元,再次,从违约金与定金罚则选出一个有利于甲的方案:若选择定金罚则,为5000元×2=10000元,若选择违约金责任,为2万元+5000元=2.5万元,所以综上分析,选择2.5万元。

以上内容由胡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宁律师咨询。
胡宁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好评数4
成都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宁
  • 执业律所: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31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