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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萝岗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专业尽心律师)

作者:戴允丝  更新时间 : 2021-01-22  浏览量:195

戴允丝律师是广州专业房产纠纷官司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房产纠纷案件获得良好效果,在房产纠纷有较高造诣,特擅长商品房二手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纠纷、房产赠与合同纠纷、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房屋确权纠纷等案件,收费公允,欢迎咨询!

以下为您介绍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戴律师为您普及房产买卖合同相关案例:

本案中,原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变更协议将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了新买受人,出卖人在买卖合同及协议中均签署了名字,表明其发出要约且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出卖人未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撤销要约或解除合同,故所签合同及协议成立且生效,各方应按约履行。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5日,唐某、甄某(出卖人)与王某(买受人)拟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成交价格为1450万元,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100万元,该定金于过户当日时抵作本房屋成交价款。当日王某支付了唐某定金10万元。

  同日,唐某、甄某(出卖人)与王某(买受人)拟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同日,唐某、甄某(出卖人)、王某(原买受人)、某公司(居间方)和徐某(新买受方)拟订《变更买受方协议书》,四方约定:就王某与唐某、甄某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王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徐某,徐某同意受让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因为中介费问题,王某在上述协议中并未签字亦未支付剩余定金,因协商未果,唐某、甄某于2018年7月27日从某公司将部分合同取回。后王某于2018年7月28日给付唐某定金90万元并于当日对上述合同进行了补签。

  2018年7月31日,唐某向王某信息信表示:“谢谢,结束了,通过中介提供收款帐号,我把你打到我账号的资金给你打回去。这样,今天我们还算是友好结束的。”

  2018年8月1日,唐某、甄某与案外人杨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网签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且在签订该份网签合同之前,唐某、甄某与案外人杨某已签订了纸质合同。

  徐某向法院诉请:1、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2、唐某、甄某向徐某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3、唐某、甄某赔偿徐某支付的佣金15万元;4、唐某、甄某赔偿徐某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9万元;5、唐某、甄某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法院判决】

  【一审】:

  一、确认徐某与唐某、甄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二、三:【后文揭秘】

  四、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出卖人未以明示方式表示撤销要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又与案外人签订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如有更深入的合同纠纷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广州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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