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兴元律师主页
汤兴元律师汤兴元律师
155-3212-5972
留言咨询
汤兴元律师亲办案例
石家庄合同律师排名-当事人可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来源:汤兴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2
浏览量:70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以上内容由汤兴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汤兴元律师咨询。
汤兴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899好评数27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石家庄桥西区红旗大街与新石北路交口石铜路11号
155-3212-597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汤兴元
  • 执业律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74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5-3212-5972
  • 地  址:
    石家庄桥西区红旗大街与新石北路交口石铜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