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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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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婚姻制度中,如夫妻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夫妻婚后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些仍属于个人债务。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2020)赣0103民初5463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债务产生于被告彭某芳和刘某忠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彭某芳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证明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债务数额亦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围,故本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忠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通常来说,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而虚构的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除此以外,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情形中的一种: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

例如,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2020)川0105民初33号]判决书中认为:

关于王某学的还款责任,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欠条》上王某学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亦无证据证明王某学事后追认案涉债务,因此,无法认定为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苏01民终11128号]判决书中认为:

案涉借款发生时,杨某香与惠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用于杨某香与惠某家庭购房,应为杨某香与惠某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为杨某香与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属于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例如,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07民终2843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赵某斌和张某芳系夫妻关系,滕某玲、赵某主张该债务由赵某斌、张某芳共同偿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张某芳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未对该借款进行追认,庭审中亦不认可,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玉芳对该借款不承担责任。

结语

综合近年来的立法和实践情形,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愈发讲究“共债共签”。探究相关立法原意可知: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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