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1日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将某某中心小学附属工程分包给叶某某施工,由于叶某某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多次要求被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经多次协商叶某某仍拒绝配合不愿意履行职责。原告不得已另寻合作方对该项目进行返工,通过验收。为此原告产生额外花费122100元。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同被告叶某某协商解决办法,被告叶某某均不予理睬该,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请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221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损失120100元。
二、 驳回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宿舍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1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41元。
律师分析:
本案,通过原告施工项目经理与被告的聊天记录,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回复单、关于某某中心小学附属工程目前工程安全质量等问题的函及原告编制的整改方案等,可以认定被告在铺设案涉工程沥青道路时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施工项目经理张某某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抓紧进现场整改,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称因原告欠付工程款项,故没有继续维修,被告的该辩称并非被告拒绝承担质量问题责任的正当理由。故被告应当给与赔偿。
律师观点: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