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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六十二)——妻子擅自流产,丈夫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蓝锐离婚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1
浏览量:184

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擅自终止妊娠、精神赔偿

二、裁判要旨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三、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2日,靳女士与闵先生登记结婚,后因夫妻之间产生矛盾,靳女士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靳女士起诉称闵先生及家属在婚前欺骗有正式工作,但婚后发现闵先生无固定工作,欺骗靳女士与其结婚。闵先生反诉称要求靳女士返还彩礼,并称靳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与其商量擅自终止妊娠,反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10万。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靳女士与闵先生离婚。

五、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本案中,闵先生以靳女士擅自终止妊娠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于法无据,从庭审情况看,闵先生明显存在过错,以结婚为目的欺骗女方谎称有正式工作,实际无固定工作,不讲诚信。

律师提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千万不能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因为谎言总有被揭穿的一天。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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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锐离婚团队
  • 执业律所: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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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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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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