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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三十六)——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
来源:蓝锐离婚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1
浏览量:54

一、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聂女士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出生;××××年××月××日婚生子出生。现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聂女士离婚,因聂女士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能。

二、法院裁判

2017年9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与聂女士系经人介绍相识,从登记结婚迄今,生育子女并共同生活多年,应当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子女尚且年幼,李先生与聂女士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增进沟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齐心协力,共同构建和谐幸福的家庭。李先生要求离婚,聂女士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予同意,且李先生也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李先生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即使对方不同意,第一次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有以下五种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一方没有原则性过错,建议另一方还是互谅互让,践行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美好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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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锐离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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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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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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