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为上市公司中国五百强企业,公司股东刘先生考虑到年龄问题,将名下30%股权赠与儿子刘1,在履行股东会决议等法定程序,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2016年3月份,刘1感情出现危机,妻子史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刘1名下30%股权的一半,在刘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赠与儿子刘1股权是他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史女士分割刘1在A公司股权一半的份额。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赠与已婚子女没有特别约定只赠与一方,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刘1未提供赠与协议等证据证明父亲赠与财产是对个人的赠与,应是对刘1夫妻两人的赠与,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笔者检索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子女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除外”,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 我国夫妻财产施行夫妻财产公有制原则,关于父母赠与子女只登记一方名下实为对个人的赠与性质并未作出界定,如果要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赠与一方”进行链接作为裁判主旨,我国夫妻财产一体制、婚后受赠财产公有制将会受到质疑。
第二种观点:按照国人的通常习惯和做法,普通民众在赠与子女股权及其他财产,赠与人一般不会明确表示是对子女的个人赠与,更别提签订书面赠与协议。若一概认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实则可演变鼓励当事人一方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不利于正确价值观的树立。
五、律师支招
如果一方父母赠的财产价值比较大,又仅是赠与一方的,为保护赠与方的真实意图,建议通过书面的赠与合同形式固定,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以防日后因子女离婚导致财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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