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婆婆给丈夫全款购买的房屋,妻子也有份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解读
作者:崔名杨
一、新旧对比
小伟和小丽是一对夫妻。最近,小伟父母准备出资全款给小伟买一套房,以小伟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将房屋登记在小伟个人名下,在没有协议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依据原先司法解释,该房屋属于小伟的个人财产;依照现行司法解释,该房屋属于小伟和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法条解读
随着房价飙升,子女买房时大都需要父母的资助。夫妻一方因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性质究竟如何认定,《婚姻法》的立法原意始终都是婚后一方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一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也当然适用这一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这一原则上与原《婚姻法》一脉相承,并且将这种“明确表示”具体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
而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自出台以来就引起了巨大争议,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只要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以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解释出台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位法官强调其适用前提是父母“全款”出资购买,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的情形(比如出首付),对于该部分出资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也可能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参考案例:(2017)粤03民终20714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郭某1与郭某2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房屋虽系婚后购置,但首期款及佣金和税费均来自郭某2父母亲对外借款,且登记在郭某2一人名下,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郭某2单方赠与,为郭某2个人财产。郭某1仅有权分割该房产婚后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经核算,认定该部分共同财产为266512元[149909元÷(1735000元+115262元)×3289440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保留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合理内核,摒弃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回归了立法原意。
四、律师建议
事前预警是风险防范的核心,父母在为子女出资之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或转账备注等方式明确自己出资的性质。
若出资性质为借款,最好由父母和子女、子女配偶一起签订借款协议;如果借款协议上只有自己子女的签字,则该协议能否约束子女配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若出资性质为赠与,最好由父母和子女、子女配偶一起签订赠与协议;如果赠与协议上只有自己子女一方的签字,并且协议目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则该协议能否约束子女配偶,能否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五、律师介绍
崔名杨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与财富管理律师团队律师,擅长国内及涉外婚姻家事、财产协议及规划、家庭财产梳理及法律风险评估、家族企业法律体检、家庭财富传承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