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箭平律师亲办案例
上海一中院改判,母亲为何得不到两儿子的抚养权?
来源:王箭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量:122

离婚协议里写明了大儿子由我抚养,他现在凭什么不把孩子还给我?

五六年时间了,她没有探视过孩子,也没有给过抚养费,她没有尽过做母亲的责任,我不能把孩子给她。


一边是妈妈愤愤不解地埋怨

一边是爸爸斩钉截铁地拒绝

究竟是什么原因

让原本协议离婚多年的他们

为了孩子的抚养权闹上了法庭?

大儿子到底该由谁来抚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改判了这起抚养权纠纷案,认定抚养关系的确定应优先考虑子女权益和意愿,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不能机械适用“一方抚养一个”的协议和惯例,最终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两个孩子均由父亲抚养。

离开多年后

母亲来要抚养权

小董和小丽结婚后育有两个儿子,一家四口和和美美。

然而2014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最终选择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大儿子贝贝(当时年龄为3周岁多)归母亲小丽抚养,小儿子园园归父亲小董抚养。两人均抚养至18周岁,且互不支付抚养费。

虽然做了上述约定,但是离婚时小丽工作正处在离职状态,且没有自己的住房,要和父母长辈们居住在一起。再加上小董父母当时表示愿意继续代为照顾两个小孩,所以离婚后,大儿子贝贝实际上一直跟随父亲小董生活。离婚后小丽去了外地,且长期没有探视过两个孩子。


2019年11月,转眼五年过去了,小丽回到上海向小董要求按照当年离婚协议,将大儿子贝贝交给自己抚养。面对长期没有联系过的孩子母亲,小董没有同意她的要求。没多久,小丽便将小董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儿子贝贝交其抚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大儿子贝贝应当随母亲小丽共同生活。现小董有协助将贝贝交还小丽的义务。小董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大儿子仍由父亲抚养


两人离婚后并没有完全按离婚协议约定来执行,儿子贝贝和园园一直都是和自己居住在一起,也是自己在抚养两个孩子。因长期没有同小丽联系,对小丽生活现状情况并不了解,若让孩子现在回到她身边,不利于贝贝身心健康发展。

此外,在二审中,小董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视频材料。视频中大儿子贝贝表达了对现在生活状态的满意,同时也表露自己愿意继续留在父亲身边。鉴于视频中贝贝表述的自然完整,且贝贝如今已经年满10周岁,上海一中院确认了这份视频的真实性,并予以采纳。

上海一中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长子贝贝归小丽抚养,但离婚后贝贝实际随小董共同生活至今。且小丽并无证据证明其目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优于小董,也没有证据证明小董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

当下,不应机械适用当时双方的离婚协议,而应当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变化。六年多来,贝贝同父亲小董事实上已经形成固定且有益于其健康成长的抚养生活模式。再加上贝贝本人的意愿表示,若改变贝贝目前生活居住环境,并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

上海一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小丽的诉请,改判大儿子贝贝由小董抚养。

法 官 说 法

本案主审法官孔美君表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于抚养关系的处理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子女本人意愿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今年新实施的《民法典》中也明确写明,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文中所涉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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