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娟律师
庞娟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继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7-7057-6444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南京律师 > 浦口区律师 > 庞娟律师 > 律师文集

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庞娟  更新时间 : 2021-01-19  浏览量:577

父母如果去世了的话,其名下的财产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是根据老人之前订立的遗嘱进行分配。但是很多人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的时候会搞不清楚这是属于自己私人的,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视情况而定。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继承遗产有继承税费吗

  不需要缴纳,我国没有遗产税的税种。

  我国遗产税还没有开征。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曾经设立过遗产税,但是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遗产税。

  1949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重点研究了新中国的税制建设问题。

  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以婚姻关系为基础。

  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夫妻间继承权的产生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继承权应依法承认。认定是事实婚姻的,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非法同居、或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继承。

  2、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限制夫对妻或妻对夫的遗产继承权,寡妇带产改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中,也应注意保护男方在继承问题上的合法权益。

  3、先分割,后继承。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当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当配偶一方死亡发生遗产继承时,首先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再开始继承。遗产是由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构成的。继承的只能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遗产,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方个人的遗产进行继承,侵犯生存一方合法权益。

  4、离婚诉讼过程中的婚姻当事人不丧失配偶继承权。

  离婚判决未生效,不影响夫妻继承权。婚姻关系处于“非常情况”下的继承,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的,由于此时法院并未就离婚问题做出裁决,双方的配偶身份依然存在,故此时,他方享有继承权。在法院已下达了裁决书,但尚未生效期间,一方死亡的,他方仍可依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以上内容由庞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庞娟律师咨询。

庞娟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继承

手  机:137-7057-6444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