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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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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体现了公司的产权归属状况,股东则是企业经营利益的直接获得者。具备股东资格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对内关乎到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对外也关乎到公司债权人利益。

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案由下,当事人的诉请通常可以划分为确认有股东资格和否认股东资格两大类。冒名股东案件是否认股东资格案件中的主要类型。对于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可能因公司债务而面临被债权人起诉或被限制高消费等窘境。为了保护被冒名名义股东的合理利益,法律赋予了被冒名名义股东向法院起诉否认股东资格的权利。当然,基于法律上对被冒名名义股东的权利保护,实践中也存在一部分当事人主张系被冒名的名义股东希望以此来免除股东责任的情形。

本文将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关于冒名股东的案件进行梳理,总结这一类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规则,与读者进行交流和探讨。


一、被冒名名义股东的权利保护

1 . 冒名股东的定义

冒名股东,即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通过盗用或虚构他人名义来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将被冒名的一方登记为公司股东。冒名股东现象并不少见,这是由于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登记材料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且设立公司时股东无须实际到场,冒名登记行为人通过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方式进行冒名登记。

2 . 被冒名名义股东的权利保护

在冒名股东的情况中,名义股东对于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一事并不知情,不仅享受不到股东的权利和利益,还往往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而受到连累。简言之,被冒名的名义股东系为他人的行为承担后果,这严重损害了被冒名人的合法利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赋予了被冒名名义股东向法院起诉否认股东资格的权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公司的实际股东希望利用法律对被冒名名义股东的权利保护来逃避公司债务和免除股东责任的情况。[1]


二、当事人主张其系被冒名名义股东的常见情形

1 . 自然人具有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员工等特殊身份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公职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此外,银行等部分事业单位也会对其员工在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进行限制。对于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员工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而言,一旦所在单位发现其在外担任股东,则会要求其说明情况,一旦查证属实,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涉事的公职人员或事业单位员工通常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不是公司股东,以此来“自证清白”。

2 . 自然人因身份信息被盗用、冒用而被登记为公司股东

当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被限制高消费等风险。实践中,一些企业实际经营者出于规避自身风险的目的,可能会出现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来设立公司或者虚设股东的违法行为。自然人一旦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通常也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不是公司的真正股东。

3 . 法人没有对外担任股东的意思表示,但因相关人员伪造、盗用资料而成为其他公司的登记股东

自然人存在身份信息被盗用、冒用的现象,法人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也可能是因为相关人员伪造、盗用材料所导致。法人对外担任股东时,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果出现高管或其他人士伪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盗用法人公章、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等行为而导致法人被登记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涉案法人同样可以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由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否认股东资格。

4 . 股东考虑到公司经营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希望通过否认股东资格来免除股东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独立财产,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承担有限责任。然而,在股东抽逃、瑕疵出资时,或者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等特定情形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在公司经营不善或者已经出现债务问题时,部分股东会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从而来规避或免除相应的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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