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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容留他人吸毒罪无罪辩护

作者:吴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1-19 07:00 浏览量:595

案例解说:一审法院判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判无罪,为何?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莫某

2014年9月12日晚,被告人莫某与朋友马某、何某某、梁某某及黄某甲、马华乙、蒙某某等人在包厢内饮酒,席间,莫某发现马华甲、何某某、梁某某、黄某甲、马华乙在包厢内吸食毒品氯胺酮未予以制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莫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莫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莫某在其所开的包厢内看见他人吸食毒品不予制止的行为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分析: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关,为何判决结果不一样。

二审法院认为:

1、证人证言证实,莫某到KTV开包厢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宴请他人饮酒娱乐,而非为吸毒提供场所。

因此其开包厢时主观上没有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故意,不符合容留吸毒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因此,对在娱乐场所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经营管理人员发现后有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

本案所涉场所属于娱乐场所,莫某是到该场所正常消费的人员,其在该场所内无制止他人吸食毒品的义务。

因此,莫某在其所开包厢内发现他人吸食毒品不予制止,其不作为行为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3、虽然《禁毒法》没有赋予消费者在娱乐场所发现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但如果发现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时实施将包厢的门反锁、为吸毒者通风报信等行为,阻断了经营管理者的巡查、报告义务的,应负刑事责任或其他责任。

但莫某在其所开的包厢内发现他人吸毒即离开,没有实施阻断经营管理者的巡查、报告义务,即没有实施符合容留吸毒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积极行为。((2016)桂14刑终59号)


小结:一审有罪,二审无罪的案例,在我国很少,此案上诉成功,找准关键点,才能招致敌。


案件无大小,打赢才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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