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轩律师亲办案例
被法人又被限制消费,如何正确救济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量:270

近年来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企业登记注册更加高效便捷

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幅降低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

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

我们一旦遭遇“被法人”

和“被限制消费”的情况

应该如何正确救济?


案情简介:

某仲裁委员会就A科技公司与B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仲裁裁决:一、B科技公司向A科技公司支付货款余款578546.31元;二、B科技公司向A科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B科技公司向A科技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仲裁费33147.62元,由A科技公司承担9944.29元,由B科技公司承担23203.33元。上述各项裁决款项,B科技公司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B科技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A科技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立案执行后,北京三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文书。B科技公司未向北京三中院依法报告财产,经财产查询,未查询到B科技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北京三中院依法对B科技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限制消费解释)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B科技公司现登记法定代表人张某主张其个人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B科技公司冒用了张某身份信息进行了公司变更登记,导致张某现为B科技公司工商登记之法定代表人,但其并非B科技公司的真实法人。之后,张某向B科技公司管辖法院提起姓名权纠纷诉讼,经管辖法院审理并结合专业机构笔迹鉴定结果,管辖法院对于张某的主张予以采信并依法作出判决,B科技公司擅自使用张某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上述判决生效后,张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将其变更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记录。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冒名登记成立,随后作出了撤销变更登记的处理。张某持生效判决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材料向北京三中院申请撤销限制消费措施。依据上述材料,北京三中院依法对张某解除了限制消费措施。


提醒:

本案系典型的冒名登记案件,张某的个人信息被盗用,进而受到后续的消费限制。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增加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具体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处理原则和条件、禁止性行为以及免责情形。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张某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正确行使了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做法,解决了张某面临的问题,也从源头避免了张某再次陷入涉及B科技公司的另案纠纷,更利于张某保护自身权益。

一旦发生“被法人”的情况,首先,自然人可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笔迹鉴定,以有效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支撑。其次,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相关冒名信息申请。撤销相关信息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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