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以前由此引起的损害,一般都是民事赔偿,自民法总则在第187条中作了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编入民法典总则后,刑法就对此做出了回应,本次刑法修稿就明确了侵权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