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作了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
(1)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补救。
(2)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也就是说,首先一个是生产者的主观故意,其次要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如果是一般的轻微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则不适用。
2、本条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属于首次规定,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判例,赔偿金额更多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