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宣某因无力偿还债务,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郑某借款200万元(实际借款176万元),并以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已吊销)土地证为抵押,与郑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该借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支付货款。
借款到期前,宣某向郑某提出先行解除抵押,用该土地证向天长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500万元,承诺贷款成功后优先偿还其借款,郑某未同意。同年6月,宣某向郑某出具了电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200万元转账支票,承诺贷款成功后被害人可凭该支票到银行取款,郑某遂同意并办理了注销抵押。
后宣某虚构与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长电子)的采购事实和《产品购销合同》,以电子公司房地产权证为抵押,向天长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贷款500万元。同年7月2日,天长电子在贷款到账后,依约将490万元贷款转至电子公司账户,后被宣某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郑某未能兑现支票。宣某在偿还郑某七万余元后,中断联系并逃匿。2020年7月31日,宣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宣某作为电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宣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单位犯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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