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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下公益诉讼的历史演变进程以及公益诉讼的三种情形
来源:朱佳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量:3072

  浅谈公益诉讼


  我们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一项制度,公益诉讼基本都是实践先行而后再推动了立法对公益诉讼的制定,下面笔者浅谈下公益诉讼的历史演变进程以及公益诉讼的三种情形。

  一、公益诉讼的历史演变进程

  (一)中国公益诉讼的第一案掀起了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热潮

  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国有资产流失案,当年5月,南阳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方城县独树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余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私人。通过调查,确认该工商所确实低价转让了国有资产,但其中没有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如何介入此案、如何挽回国家的损失?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当时检察机关以宪法赋予检察院的保护国家利益的职责作为起诉依据,请求确认方城县独树镇工商所与私人的买卖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法院受理了该案,并最终挽回了国家的损失。嗣后,全国各地人民检察院通通效仿此案,作为损害国家利益的原告进行起诉。

  但公益诉讼请求的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故2005年最高院一纸批复,对检察院作为该类案件的原告全部不予受理。

  (二)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的出台,再次让我们思考检察院能不能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民诉修正案的出台间接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两部法律对2012年民诉修正案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明确了适用范围,而当时没有一部法律对哪个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说明导致在适用公益诉讼过程中,2012年民诉法规定的机关被架空,当时很多人提出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来完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无人诉、无法诉、不愿诉的现象。

  (三)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针对第五十五条增加了第二款,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自此检察机关起诉有了法律依据

  2015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方案,笔者查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当时方案选择了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过将近2年的试点工作,通过实践先行的方式为理论积累了大量的素材,终于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第五十五条增加了一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笔者想告诉大家,这里检察机关是第二顺位的公益诉讼主体,只有没有相应机关和组织或者相应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对国家利益遭受损失面临无人诉讼时的填补作用。

  二、公益诉讼的三种情形

  根据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公益诉讼为环境遭受损害提起的公益诉讼以及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提起的公益诉讼,在2018年4月份,国家出台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自此通过立法有效应对部分诋毁英雄名誉的行为。总的来说公益诉讼呈现最多的有三种情形,第一是环境遭到破坏而引起的,第二种是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第三种是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或形象进行诋毁的。

  (一)环境遭受损害的公益诉讼

  1、管辖: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法为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保护范围:相较于一般的诉讼必须以发生实际损失才可起诉而言,环境公益诉讼还延申保护可能发生的危险,故环境公益诉讼只要具备损害坏境的重大风险就可以起诉。

  3、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不得反诉,其法理是原告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并非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故被告不得反诉;

  4、环境侵害方需承担律师费:很多案件律师费用一般由自己承担,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律师费用可以要求损害环境方承担;

  5、原告撤诉有限制:为防止发生恶意和解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不得和解撤诉。对于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得准许。

  (二)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

  简单介绍下该诉讼有别于一般诉讼的地方,管辖法院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得反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方还需承担起诉方的合理律师费用,公益诉讼起诉后,认定的裁判事实,消费者可以自己起诉要求适用公益诉讼认定的事实。

  案例:有两位乘客在上海购买了2张实名制火车票,出站时,有一名乘客将车票遗失,工作人员要求乘客补票方才放行并强调站台上的牌子处写明了“乘客需自行保管车票,如有遗失必须补票出站”,该名浙江省的乘客被强制要求重新购买。事后该名乘客将这一事情反应至浙江省消保委,浙江省消保委认为上海铁路局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方式不合理,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铁路局工作人员所述站台上的牌子都是之前未实名制的时候挂上去的,车票实名制后,再要求乘客出具纸质车票,一旦遗失必须补票的规定客观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构成格式条款。

  (三)诋毁英雄烈士形象的公益诉讼

  互联网已在中国普及,自媒体高度发达,每位民众都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对各类事物在网上进行公开评价,但近年来,诋毁英雄烈士名誉的事件不断发生,以往的法律规定只能由其子女进行诉讼,但是不少英雄烈士的子女已不再,也有部分子女苦于诉讼的繁琐程序而放弃权益,导致无人可管,但英雄烈士的各种事迹和精神早已和整个中华民族精神紧密相连,诋毁的行为有损国家利益,故《英雄烈士保护法》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此法律出台施行后,填补了之前可能存在的无人可管诋毁英雄烈士现象的空白,有效保护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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