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名义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赔偿责任
[作者:马庆勇]
案情简介:
林某与好友张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林某作为隐名投资人出资80万元设立某公司,张某作为名义股东,不享有某公司的权利,也不承担某公司的义务。某公司的盈利和风险全部由林某承担,林某委托张某负责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如张某超越职权范围给林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因张某未实际履行林某交付的某公司事项,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某公司向自己返还某公司资产。
法院审理:
隐名投资协议合法有效,林某是隐名投资人,但在某公司未清算完成的情况下,难以要求张某及某公司向林某返还某公司资产,故驳回林某的诉请,但林某可根据隐名投资协议约定另案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
律师评析:
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如果名义股东违反了约定从事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在本案中,林某不能在某公司清算之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返还某公司资产,因为某公司是否有损害,损害的范围有多大,都不确定。也就是说,林某只能依据隐名投资协议的约定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