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来说,民法典有哪些条款需要特别注意?
1.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解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不管是医疗机构的管理过错,还是相应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过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承担主体均为医疗机构。
患者在诊断活动中受到损害,除了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条件外,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还要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
2.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解读
法律在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是否有过错时,采用的是“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即是以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而非仅仅关注诊疗结果的好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