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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时期民间借贷案件利率计算规则的比较
来源:刘振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3
浏览量:14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于2020年8月18日第一次修正,于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两次修正时间非常接近,其中民间借贷利率的计算规则是重要变化之一,需要特别注意。接下来,我们借一则案例对不同时期的利率计算规则进行比较。

案例:

郑某因经营饭店,因缺乏资金,向李某借款,二人于2019年8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借款期间月利率为2.1%,未约定逾期还款利率。合同签订后,李某将1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到了郑某的银行账户。合同期间,郑某支付3个月利息后,便不再支付,合同到期后,郑某也未及时还款。李某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计算规则比较:

1、假设李某于2020年8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李某应该如何主张利息?

此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进行修正,因此仍应按照2015年发布的规定进行计算。根据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率实行“两线三区”,即以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为分界线,当事人约定年利率低于24%的,受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法律保护;年利率在24%至36%中间的,已支付的部分,无需返还,未支付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郑某和李某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每月2.1%,换算成年利率即为25.2%,因此,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超出当时司法解释规定的24%,李某只能按照24%的年利率向郑某主张利息。对于郑某已经支付的3个月利息,即使年利率超出24%,郑某也无权要求李某返还。

2、假设李某于2020年8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未进行第二修正之前,法院以何标准支持李某利息主张?

此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经过了第一次修订,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实施,因此应按照第一次修正后的规定计算。此次修订的最重要变化,就是将利率由“两线三区”调整为“一年期LPR的4倍”,这里的“LPR”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第一次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年利率不得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

本案中,郑某和李某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每月2.1%,换算成年利率即为25.2%。李某和郑某的借贷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1日,因此应适用利率不得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规则。李某于2020年8月25日起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25%,因此,法院可以支持李某向郑某主张17%(LPR4倍)的年利率。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25.2%的年利率或者24%的年利率主张利息。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已经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3、假设李某于2020年8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第二修正之后,法院以何标准支持李某利息主张?

最新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未对借贷利息进行调整,仍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但调整了试用期间,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具体到本案,郑某和李某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每月2.1%,换算成年利率即为25.2%。李某和郑某的借贷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1日,因此,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应当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也就是按照2015年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线三区”进行计算,即法院可以支持李某按照24%的年利率向郑某主张利息。那么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适用2020年8月25日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也就是说按照2020年8月25日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25%,那么法院可以支持李某向郑某主张17%的年利率。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同样是在2020年8月25日起诉,但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未进行第二次修正之前,李某可以按照年利率的17%向郑某主张利息;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次修正之后,李某可以按照24%的年利率向郑某主张2020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17%的年利率向郑某主张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这说明第二次修正后的司法解释,在利息计算规则上,更加有利于出借人。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2020年经历了两次修正,这给民间借贷当事人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带来一定困惑,虽然笔者以案例形式对不同时期的借贷利率做了说明,但仍有很多规则尚未提及,因此,建议读者朋友进一步对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学习和了解,以便在遇到纠纷时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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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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