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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追偿权
来源:刘振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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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为沈阳A公司员工,负责安装送货工作,在送货过程中因闯红灯将李某撞成植物人,李某向沈阳A公司主张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沈阳A公司赔偿李某160万余元。沈阳A公司赔偿后,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支出的160万余元损失。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并未支持沈阳A公司的诉请,其中主要的理由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沈阳A公司可以向张某行使追偿权。

现状分析

用人单位追偿权,是指用人单位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在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后,由用人单位向造成损害的员工主张赔偿的权利。关于用人单位追偿权,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只是规定雇佣情况下,当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追偿。因此,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在处理用人单位向员工行使追偿权时,往往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作出了回应,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今后法院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律师提示

虽然《民法典》对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行使追偿权。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仍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只有例外的情况下,也就是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员工追偿。同时,用人单位也并非有权全额追偿,个人认为,员工一般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为宜。《民法典》是在公平的原则下,对用人单位追偿权作出了规定,具体实施效果,仍有待于今后观察。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努力,因此,用人单位应限制行使追偿权,劳动者应更加勤勉尽责。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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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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