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民法典》颁布后,法律设置了严格的诉讼离婚条件,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均告诫民众离婚需谨慎。同时,也通过现有的法律制度,让陷入婚姻家事纠纷泥潭的当事人,摆脱痛苦,拥抱新生活。
夫妻双方诉讼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
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就是否离婚或者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制度。
本条规定中涉及两种调解,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有关组织进行的调解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进行的调解。这两种调解因为主持调解的部门不同,因而效力也不同。
对于有关组织进行的调解,是否进行调解以及最终形成的调解结果,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其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不经诉讼外有关组织的调解,或虽经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又翻悔的,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诉讼中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中法院进行的调解会产生三种结果:
(1) 调解和好,原告撤回离婚请求。
(2) 协议离婚,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3) 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