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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意义
来源:杨娅楠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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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进行了规定,下面对于该规定的含义以及意义进行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变化一:明确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分别为父、母、以及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1073条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由原本的“夫妻”变为“父、母、以及成年子女”,该变化得到了许多支持和认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只规定了“夫妻一方”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非婚生子女及其父母才恰恰是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强烈需求者。法律未将他们确立为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可能会导致他们面临起诉无门的窘境。《民法典》的这一变化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彰显了理性务实的法治精神。

 变化二:提高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门槛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会导致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案件数量突增,其中不乏会有许多当事人滥诉的情况出现。针对这个问题,《民法典》第1073条作出了专门限制,“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适格主体才能行使诉权,也就是说,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的,是无权提起亲子关系相关诉讼的。此外,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查明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也可以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请。

 除此之外,成年子女一旦可以成为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主体,也可能导致子女借诉讼逃避赡养义务的情况发生。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成年子女只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而不能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大部分养父母将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视为己出,付出的心血一点也不比亲生父母少,如果随意赋予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既是对这些养父母的不公平,也和我们自古以来的道德观念相违背。该规定可以有效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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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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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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