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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北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李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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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消息 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了新标准,因工死亡可获得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补助,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每天伙食费补助15元,跨统筹地区就医,住宿补助标准每天最高不超过150元。 这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意见”作出的规定。

  工亡补助是“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亦称因工死亡补助金),其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度为19109元、2011年度为21810元。

  按照去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计算,这意味着,今年因工死亡职工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达到43.62万元。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跨区就医,住宿补助每天最高150元

  跨统筹地区就医将按相关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从统筹地区至治疗所在地区的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卧价格标准据实报销;该区间未开通铁路客运的,按照长途公路客运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普通舱标准据实报销。

  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入院前的待床期,可报销不超过3天(含3天)的食宿费用,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住宿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凭发票据实报销,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按伤残等级支付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8至18个月的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4个月、八为级12个月、九级为10个月、十级为8个月。

  因工致残解除合同可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8至34个月的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为34个月、六级为28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4年以上(含4年)的按80%支付,3年以上(含3年)的按60%支付,2年以上(含2年)的按40%支付,1年以上(含1年)的按20%支付,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省人社厅指出,去年1月1日至今已支付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或)用人单位分别予以补齐。本报记者 王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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