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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合同要件是哪些

作者:胡秀萍  更新时间 : 2021-01-08  浏览量:229

  一、法定解除合同要件是哪些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是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满足的条件

  ⑴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⑵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

  ⑶经另一方催告。

  ⑷迟延履行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⑸因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1、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2、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其二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例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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