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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胡秀萍  更新时间 : 2021-01-08  浏览量:421

  一、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1、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是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

  (2)是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

  (3)是适用于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权)

  2、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

  (2)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

  (3)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如《合同法》规定的任意解除权)

  3、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4、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5、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6、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二、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

  日本判例理论上认为,依请求权说和这种说,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

  可见,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即仅限于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

  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合同法解释(一)》,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第24条),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者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

  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74条第2款),《合同法解释(一)》亦要求各级法院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第25条第1款),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相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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