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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医疗损害吗
来源:郑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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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医疗剧是越来越多,医疗剧的出现也是社会矛盾的一个反映,剧中经常演绎的场景是医生救死扶伤的场面,让我们潸然泪下,尤其是2020年的新冠肺炎,更让我们看到、感受到医护工作者的伟大。但剧中也会有医患矛盾的镜头,让我们看到医患矛盾的产生,一方面是医学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另一方面是普通大众对医学知识的浅陋无知,导致一旦发生令患者家属难以接受的后果,医患矛盾就会凸显,这就需要我们了解什么是医疗损害,如何正确维权。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因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称为医疗损害。

新修订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责任纠纷,都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医疗损害。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性治疗方案等情况,并未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未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未取得近亲属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但若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依据上述第1、2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可以请求医疗机构赔偿: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依据上述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是有关医疗损害的相关知识,不可替代法律适用,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合理、合法维权,及时委托律师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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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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