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民法典之后-这样的婚姻可以撤销了你知道吗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6
浏览量:427

一、案例简介:上海首例男方隐瞒艾滋病婚姻被撤销


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至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在婚检医生要告知李某压力下,江某29日才主动坦白,李某方知枕边人已身患艾滋病8年。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诉求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1月4日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在《民法典》颁布前,原《婚姻法》中只是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法定事由,并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列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上述内容,并在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民法典》第1053条中所提到的“重大疾病”如何界定,《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可借鉴《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本)在第8条从保护后代健康的角度所做的出的规定:(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立法机关认为,技术在进步,医疗水平在提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认定的重大疾病完全可能是不同的;因此,重大疾病具体指什么病,或者某种疾病是不是重大疾病,需要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应当结合夫妻生活、家庭生活的内容和功能来认定,应当包括对配偶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孩子的生育和养育质量、夫妻履行家庭义务的能力能够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疾病。


三、律师解读:


撤销婚姻与离婚不同,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即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未履行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请求,人民法院才能判决撤销婚姻;超出法定时间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只能在当事人将诉讼请求由撤销婚姻变更为离婚之后判决离婚。对于另一方来讲,如何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十分重要,应当在婚前就收集和保存自己向对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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