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广州律师>黄埔区律师>刘雪律师 > 律师文集

- 高级合伙人律师 -

  • 已帮助28861人
  • 14401*********940
  • 185-2065-8436
  •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9号保利中誉广场1103-1104单元
快速咨询
刘雪律师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刘雪律师

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1-01-04 16:51  浏览量:103

提示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2007年4月18日6时40分左右,小红在宝应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小红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小红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07年3月,小红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2007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小红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宝应法院认为,本案中,小红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小红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小红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小红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小红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小红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小红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小红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由刘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雪律师咨询。

刘雪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85-2065-8436

接听服务时间:00:00:00-24: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