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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即可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赵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4
浏览量:297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万和家事团队在承办婚姻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很“玄学”,没有一个具体的判断依据。但真的是这样吗?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调解不成可以/应当判决离婚”的事由。              



以案说法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X号判决书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6年夏季相识,×年×月×日办理了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争吵甚至打架,脾气性格严重不和,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至今已长达十年之久,客观上能够认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如今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对家庭生活中一些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尽相同,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认识甚至误解所致,并为此影响了夫妻感情。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这既是夫妻之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关键。婚姻需要经营,爱情需要保鲜。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因此,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刻,需要夫妻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遇事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努力寻找弥合感情罅隙的有利因素,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分的不利因素,理应努力挽救,而非轻言放弃,以便达到摒弃前嫌、重归于好的理想效果,不宜采取分居生活、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茫茫人海中,夫妻生活在一个屋檐下,是修来的难得缘分,应倍加珍惜。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已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且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从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在没有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判决不离婚的概率比较大。那到底什么是“法定情形”呢? 


法条链接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因与婚姻法及民法典“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相抵触,应以婚姻法或民法典的规定为依据。)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也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小禾提示
民法典中确立调解不成,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比之前的《婚姻法》多了一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婚姻法中规定的这几种情形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1989年的司法解释作为辅助理解的规定,是调解不成,可依法准予离婚的事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为离婚判决的依据的情况少一些,不过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之一。
对于几种调解不成应当准予离婚的事由,大家误会最深的就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条,往往有很多人认为只要有一次出轨或是嫖娼、一夜情的行为就一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形。但实际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的法院对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会有要求,如20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共同生活的时间需要达到三个月以上。除此之外,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与大家的认识有一定出入,所以了解法律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不能让“误会越积越深。”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离婚的判决很谨慎,对于没有法定事由的,可以判离也可以不判离的案件,多数法院会倾向于再给夫妻双方一次机会。小禾也希望大家能够珍惜身边人,夫妻间多相互包容、理解,才能幸福地携手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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