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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名后的定性与分割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4
浏览量:370

    元旦假期闲暇之余,翻看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汇编时,其中刊登的一篇关于婚前房产加名后定性与分割的文章引发了我的关注。通常情况下,对于上述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读完法院的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感悟颇多。现与大家分享案例的具体裁判内容。

案情简述

    涉案房屋原为男方婚前财产,后于婚姻存续期间加名登记为男女双方各50%按份共有,但在加名登记前短短一年半时间,男女双方历经结婚、离婚、复婚等过程,婚姻关系极不稳定,女方在双方复婚后,女儿出生一个多月便同男方办理涉案房屋加名登记,并在一年后起诉离婚。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加名登记系男方出于加深夫妻感情的目的,使双方婚姻关系得以稳定延续,给女儿营造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此时的加名应视为共同共有,而非以50%产权份额分割涉案房屋的意思。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加名登记一年后女方即多次提出离婚,综合各方情况,酌定男方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男方支付女方30%补偿款。

法官后语

关于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何种比例分割的问题:考虑到实践中有些人缔结婚姻只为获取财产,结婚后很快离婚,使另一方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若一味地按照加名登记比例对半分割房产,必将造成双方权利严重失衡,有违公正和公序良俗。因此,应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加名后至提起离婚的时间、双方感情破裂的诱因是否系一方过错、提起离婚诉讼的是否为加名方、房产来源和出资情况、加名方婚后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酌定加名后的房产分割比例,尽量平衡双方权益。

启示

    虽说法律不讲人情,但法律源于生活,源于人与人之间善良交往所形成的公序良俗,所以法律也不外乎人情。当然这里的人情并不是人情事故的意思,而是指的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情理、道德及行为规范。

从我们通常的理解来说,婚前房产加名一般应视为一方对自己婚前财产的处分,自愿将产权一半的份额赠与另一方,而本案给予我们的启示在于,法律事实需要结合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法律思维切忌僵化,应当在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指导下灵活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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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晓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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