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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李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31
浏览量:260

 一、金融借款纠纷怎么处理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金融借款纠纷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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