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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哪些
来源:刘俊国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30
浏览量:319

  一、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 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伪证罪的主体要件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三、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伪证罪漫画,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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