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雪梅律师亲办案例
再婚后超生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翟雪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量:226

一、再婚后超生的情形有哪些

  就目前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超生罚款如何规定

  1、超生罚款标准,是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费用所依据的标准。超生罚款标准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条例来确定。其中,有法规制定权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本市计划生育条例,例如深圳市人民政府。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由翟雪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翟雪梅律师咨询。
翟雪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90好评数4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403-2405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翟雪梅
  • 执业律所:
    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0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403-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