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义律师亲办案例
同居有风险,包养需谨慎
来源:陈远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量:334

案情

1999年出生的吴凡是一个身材高大、阳光俊朗的“美男子”,2018年6月来到西安打拼,先后在大名宫建材城、某汽车CS店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元旦后邂逅1980年出生美丽成熟女白领马晓晓,两人很快过起同居生活。因安于享受,次月吴凡即辞掉了那份辛苦且收入不高的工作,马晓晓会每个月不定期给吴凡微信、银行卡转账4万到8万元“零花钱”。

2019年6月马晓晓与丈夫离婚,两人光明正大的住在一起;2019年7月,马晓晓承诺赠送吴凡房子一套,给吴凡银行卡转账200万元,让吴凡自己购买;8月,又给吴凡转账70万元,让吴凡购买保时捷一辆。2020年6月吴凡结交女友小绿后与马晓晓提出分手;7月12日马晓晓一纸诉状将吴凡诉至灞桥区人民法院,并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欲证实2019年至2020年7月间吴凡多次向其借款430万元。

吴凡找到律师后,口口声声称其被马晓晓欺骗,430万元转账均为马晓晓自愿给他的生活费用,马晓晓也没有证据证实该费用为借款;吴凡因原手机丢失,无法提供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上人名均属化名)

律师观点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是以双方之间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且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交付相应款项为必备要件,两者缺一不可。但近年来,随着网络诈骗、套路贷、黄赌毒等暗潮涌动,为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最高法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有转账凭证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被告称该债务为其他债务的,应由被告对其主张事实举证。

律师认为,该解释实际是在一方持有支付凭证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推定。对此举证责任的转移和法律关系拟制,应当说是利弊共存:这一方面加重了人民法院对财产转移的合法性审查义务(如甲曾支付乙赌资10万元,甲持有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乙,乙称该转账并非民间借贷,而是偿还赌资,由于赌资不受法律保护会导致乙的抗辩不能成立),另一方面也无疑拔高了接受资金一方的注意义务,可能导致虚假诉讼难以遏制(如甲通过银行转账8万元从乙处购买劳力士手表一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在乙没有手表买卖的相关证据或者证据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甲于有生之年随时可能通过民间借贷诉讼要回该款项)。

就上述案例而言,依据该规定,马晓晓无需举证其与吴凡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相反吴凡称上述款项为马晓晓赠予,吴凡应当就其抗辩事实进行举证,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吴凡需承担败诉的后果,向马晓晓偿还全部款项。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同居有风险、“包养”有风险、赌博亦有风险,一切基于有违公序良俗或者不合法事实产生的资金流动都存在法律风险。莫图一时之快,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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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远义
  • 执业律所:
    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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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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