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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关于合同无效规则适用中的六大关键问题
来源:王静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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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规范作为对当事人之间合意法律评价的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合同效力制度中的无效合同,作为对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尽管其与被撤销的合同、确定不生效的合同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性,但与其他合同效力状态相比,除了法定情形下的无效合同转换之外,在大多情形下,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已经失去了主动修正的机会,交易的结果往往是“曲终人散”。故此,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无效,对合同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


无效合同的特征及类型

《民法典》合同编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惯例,将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予以区分。民法学理通说将合同的效力状态区分为四种基本类型:一是未生效的合同,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在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所附生效期限未届至时的合同效力状态;另一种是需要批准生效而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合同。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三是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比如欺诈、胁迫以及重大误解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四是无效合同,主要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范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在合同的四种效力状态中,无效合同作为不发生效力的极端状态,无法达成当事人合意求取的结果,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法律效果。故此,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无效通常是正常交易的“终结者”,也是当事人极力避免的一种结局。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作为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本质上是出于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的考虑国家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干预,与其他的合同效力状态相比,其具有明显的个性化特质。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而遭受否定性评价,此处的违法性,是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民法典》将上述情形统一规范在总则编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应当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是法律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一般不能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二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对于管理性规定,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因其违法性的特质,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该否定评价将产生溯及力,即从合同订立之时该合同即无法律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全部清零,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应当恢复至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


3.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与合同的撤销不同,无效合同因其天然的违法性属性,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需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违法性因素,进而确认合同无效。同时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追究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故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订立吸收公众存款的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后果,违法的一方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此外,由于无效合同是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否定性评价,当事人自己无权确定合同无效,故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无效情形的约定,应当没有效力,其实质是合同不发生效力的约定。(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2页。)


4.合同无效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鉴于无效合同本质上的违法属性,从维护合法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点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应当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应主动认定合同无效,否则如果允许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其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原本因违法而无效的合同,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摇身一变成为合法行为,从根本上与立法目的相悖。(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654页。)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根据民法学理通说,无效合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


1.合同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从立法尽可能减少合同无效制度适用范围的维度考量,民法学理与实务中倾向于区分合同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合同绝对无效,是指合同自始、绝对、当然无效,可以不经合同当事人主张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均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包括利害关系人以及第三人。


合同相对无效,是指合同仅对特定人不发生效力,或者无效合同不能对特定人主张,比如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比如《合同法》第80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则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时可以认为合同相对无效。(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6页。)但此时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并非是债权转让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只是因为在未通知债务人时增加了债务人的履行负担,故此债务人只负有向原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因此,合同相对无效的情形,与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导致无效相比,存在本质差异。


2.自始无效与嗣后无效


合同无效通常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即存在违法性而无效,无效合同具有溯及力,其无效状态回溯至合同订立时,即所谓的自始无效。如果在合同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此后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合同具有违法性,此时合同的无效通常称之为嗣后无效。


关于嗣后无效的合同,民法学理通说认为:其一,如果新的法律规定修改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且维持合同履行后的状态不具有负面作用,此时不宜按照嗣后无效合同对待;其二,如果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并不导致合同具有违法性,仅为法律上履行不能,不能按照嗣后无效处理,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0条(《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按照司法或仲裁解除合同处理。


3.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合同全部内容无效与部分内容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6条(《民法典》第1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内容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部分无效或者部分有效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合同法》第53条(《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二是《合同法》第57条(《民法典》第507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不影响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三是根据《九民会纪要》第92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为受益人提供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条款或者刚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保底条款或者刚兑条款无效,原因在于该类条款影响金融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如果该保底条款构成合同的核心条款,其无效将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转换


无效合同的转换,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无效合同如果具备其他种类合同的有效要件,推定当事人如果知晓合同无效时其将订立其他种类的有效合同,此时可以将无效合同转换为其他种类的有效合同。


根据民法学理观点,无效合同的转化应当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无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至于无效的原因,则在所不问;二是无效合同应当具备其他合同的有效要件;三是无效合同的转换应当符合当事人的意思,但是当事人的意思可以经由解释认定时,应当根据“解释优先于转换”的原则,依当事人的意思认定合同效力。


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法释[2005]5号)第2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此种情形下,无效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转换为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无效的裁判依据

关于合同无效的裁判依据,主要是由《合同法》第52条(《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的合同无效认定规则体系。



(一)《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确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来自《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主要有五种法定情形: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二)《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


《民法典》出于体系化建构的目的,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吸收了《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即由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规定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体系。故此,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认定合同无效的裁判依据,应当回归至《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不具有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自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适用本条规则应当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即使是获利益的行为也应当归于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关于当事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民法总则》新增的内容,并为《民法典》立法吸收。虚假意思表示,学理中又称之为虚伪表示,其法律概念来自于《德国民法典》第117条的规定,之后被日本、韩国等国家民法吸收。虚假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知其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进而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否定虚伪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原因在于,其本身欠缺效果意思,虚伪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当事人内心的真意,并且双方对此心知肚明,属于双方通谋的共同作假行为,如果认定其有效,不但有悖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往往会损害公共秩序。


适用本条规则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其一,要区分虚伪表示与真意保留的情形,根据法工委释义的观点,虚伪表示在结构上包括内外两层行为:一是外部的伪装行为,即当事人共同作出的与其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表面行为,二是内部隐藏行为,即隐藏于表面行为之下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名股实债”的情形。伪装行为与隐藏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关联依存性,隐藏行为是相对于伪装行为而言的,故此有隐藏行为必定有伪装行为,但二者并非充分必要关系,有伪装行为并不必然存在隐藏行为,比如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虚伪表示的行为属于双方通谋的共同作假行为,其不同于真意保留行为,在真意保留行为中,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保留内心真意而为虚假意思表示,因此,在真意保留的情形中,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按照行为人示于外表的行为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二,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根据法工委释义的观点,《民法典》对其规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司法实践中,虚伪表示通常伴随着隐藏行为,如果不确立隐藏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可能会导致大量隐藏行为的处理无法可依;二是虚伪表示下的隐藏行为,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应否定其效力。三是有关国家的民法典在否定虚伪表示行为效力时,同时确立了隐藏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17条第2款。对于隐藏行为的效力认定,《民法典》本条确立的规则是,应当根据隐藏行为本身的效力要件予以判断,比如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际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情形,如果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要件的,可以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该条在吸收《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第5五项的基础上,采用“违背公序良俗”替代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表述,同时增加了一个但书内容,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进行限制,防止无效制度的扩大化适用。同时,由于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本质上体现的是对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故此,《民法典》该条规定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合同法》第52条第1项“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尽管《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尤其是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但是对于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始终将其作为无效的情形对待。根据法工委关于民法典释义的观点,从各项制度设立的目的看,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中,仅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边界,即不涉及损害第三人利益问题,此时合同效力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交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不必强行干预,在出现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情形时,由受损害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中,双方的目的在于通过损害第三人利益来实现其自身利益,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此时已经超越了合同相对性的界限,故此,法律对于该种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此外,该条在具体表述中,将《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中“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一概表述为“他人”,即通常意义上的除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民法典》取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为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非法目的”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实践中很难判定;二是即使当事人主观目的非法,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必然无效;三是对于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此类行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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