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总的来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变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除此之外,对借款期内、逾期利息及息转本情况下利息的计算方式也有相应的调整: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图)
1、借款期内利息约定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规定》施行后,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2、逾期利息的计算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2)无约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取消了6%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息转本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算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息转本)。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