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于2017年8月到税务机关为自己名下公司(贵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时,被税务机关告知其名下还有一家公司,且该公司现处于税务异常状态,无法办理相关税务业务。经查询,原告邓某发现自己身份证信息被他人冒用在被告工商局处注册了一家以原告为法定代表人和全资股东的“贵州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但原告对此不知情,也从未委托任何人在被告处申请工商登记。
原告曾于2016年7月丢失身份证,后又补办,故工商局注册登记材料中原告邓某身份证复印件为失效证件,原告邓某签名系他人伪造。发现上述情况后,原告多次到工商局反映,要求调查处理未果。现因被冒名注册的公司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工商年检和税务登记,原告邓某自己的公司无法办理税务业务、不能正常从事经营活动,致使原告邓某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原告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工商局于2016年9月27日对贵州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
办案经过: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将被冒名注册的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之后应按照正常程序,对相关签名资料进行笔迹鉴定。案件结果:
由于被告工商局未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内举证证明其登记注册公司的合法性。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中,原告邓某遗失身份证后,被不法之徒拾到利用其身份证冒名登记注册公司,欲利用该公司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原告邓某发现该情况后,及时依法将情况反映到工商局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合理维权。
律师建议:
1、身份证遗失后应及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遗失登记”,这样可以很大程度避免不法之徒利用拾到的身份证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如发现自己遗失的身份证已经被不法之徒利用,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委托律师介入将自身风险减小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