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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冷静下来,然后报警,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保护现场,抢救可能遭受危险的人员和财物。
一、雇主追偿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无过错或一般过错);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雇员与雇主的责任及份额应如何区分
在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情形下,雇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如何确定雇主的追偿额度,应当审查雇主与雇员重大过失情形的发生是否存在关联性,如无关联性,雇员应当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如有关联性,雇主、雇员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雇员的犯错,与雇主的选任、管理、监督不当存在关联性。同时雇主也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主要受益人,故应当根据雇员、雇主过错的大小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雇佣关系的确认和归责原则的适用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主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雇佣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与约束,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与雇佣关系容易混淆的是承揽合同。承担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也涉及到劳务,但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雇员提供劳务,需服从雇主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务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的手段,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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