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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医疗类保险的医疗保险金时是否要扣除已经获得的赔偿
来源:李新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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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投保的医疗保险类险种条款中通常都有类似这样的规定“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殓、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安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或赂偿?额后的余额向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金额之和不起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疗费用。”,按照类似约定,发生类似保险事故时应如何索赔,最大限度保障权益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有如下规定:“第十八条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主张扣除相关金额的,应当对收取保费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费率进行了扣除进行举证,事实上,该规定对保险公司在主张适用类似扣除已获得赔偿类的条款时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对被保险人的权益是一种保护。因此,被保险人在主张医疗保险金时可以主张全部保险金,将扣除已获得赔偿保险金等类似条款适用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举证不能时其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也就是支付全部保险金。

如发生类似保险索赔纠纷,建议及时联系律师,以获得专业支持,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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