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时一个同学在一个中学当老师,休息日骑摩托车出去给学生取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受伤,急送医住进ICU治疗。
那么,老师在休息日给学生取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呢?
还有,诸如下雨天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摔跤导致骨折,算不算工伤呢?
夏天高温下作业,导致中暑算不算工伤?
长期开车、坐着上班,出现腰椎盘突出、视力下降、动脉硬化等等算不算工伤?
工作期间感染了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甚至工作时发病送医院后死亡又算不算工伤?
出差在外受伤甚至死亡算不算工伤?对于任何公司来说,员工出差都是常态,都有可能遇到人身伤害的情况,出差在外人身伤害算不算工伤也是必须弄清楚的……
一、路滑摔倒算不算工伤?地点说了算!
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1、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伤害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的认定中,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是自己摔倒而受伤,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但是,如果已经进入了公司内部范围(通常以围墙内、大门内为标准),还没有走到工作岗位,也还没有到正点上班时间,在单位内部的通道、广场、走廊、厕所、厨房、楼梯等地方因路滑而摔倒,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上下班前后,在公司内部道路、楼梯、厕所等场所,走路可骑车摔倒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算不算工伤?工作性质说了算!
感染新冠是很闹心的一件事,需要隔离治疗,甚至有生命危险,而且凡是接触过的人都要排查一遍。
那么工作期间被感染了新冠能不能算工伤呢?
答案是:如果你是医护人员,必须算!如果不是,那就不能算。
为什么呢?
因为新冠是新事物,以前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规定,只是在抗击新冠过程中,广大医护工作者冒着极大的健康风险逆行,白衣执甲,他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在工作中感染新冠必须算工伤。人社部行政通知明确在抗击新冠中,预防和救治中感染新冠的所有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指参与的其他诸如清洁工、义工、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等),感染新冠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高温中暑算不算工伤?属于职业性的算!
从事高温户外作业的建筑、路桥工人工作期间中暑了,是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中暑也列入了职业病因物理原因引起的职业病范畴。
也就是说,不是因为职业原因而中暑,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腰椎盘突出、视力下降算不算工伤?
腰椎盘突出,视力下降是目前的一种常见病,一般四十岁以后,常年坐办公室办公的上班族很容易得的病。那么这些病算不算工伤呢?
答案是否定的。
哪些病算工伤,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以“认定为工伤”。
那么哪些是职业病?
有人说,凡是因工作原因产生的病都是职业病。作为一种观点是没问题。但目前我们采用的是法定原则,即只有《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业病才能算做工伤范围的职业病。
2013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认定了以下几种病为职业病: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导致的事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由上可见,腰椎盘突出、视力下降都不在法定的职业病之列,所以不算工伤。
五、出差在外伤亡或受伤算不算工伤?
对于任何公司而言,员工出差都是存在的。而出差也都是存在较大的风险的,东西被盗,甚至人身受到伤害,损失谁来赔,能不能算工伤?这些都是必须要弄清楚的。
一般而言,出差是为了执行公司任务,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中,所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凡是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人身伤害事故都应当算工伤。
但是有几种情况则不能算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在工作期间发病死亡的算不算工伤?
公司存续期间都可能遇上员工亡故的事情,一般在下班后员工死亡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死亡的外,基本上属于非因公死亡。
但如果是在上班时间内突然发病呢,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因工死亡”。
也就是说,在工作岗位上死亡了,是算工伤的。
送医院治疗后,算不算工伤,得看死亡的时间而定,如果是48小时内死亡就算工伤,超过48小时死亡的则不算工伤。
当然,死亡也是不包括自杀等情形的。
现回到文章最前所说的老师在休息日给学生取快递发生交通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这是发生在我的一个老同学身上的真实案例,为什么把这个真实案例拿出来说?因为当时地方某部门就明确说不能算作工伤,给出的理由是休息日。
我认为虽然在休息日,但老师给学生取快递,其性质就是工作的性质。所谓的休息日,也可以加班。或者说只要进行的是工作相关的事情,就应当是属于上班范畴。
所以,老师休息日给学生取快递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