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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公序良俗原则四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3
浏览量:142


(四)公序良俗与公共道德、社会人伦


轻微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如轻微民事欺诈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一方利用自身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与相对方达成交易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人伦,社会公众普遍不能接受的行为应予认定无效。如媒体所报道的某11口家庭为了骗取拆迁补偿款,家庭成员之间结婚、离婚达23次,挑战人伦极限,此行为为非法目的所为,构成刑事犯罪,应不予认定其中的结婚、离婚民事行为的效力。即便并非为了非法目的,此种违反人伦的行为亦应从法律上否定其效力。


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离开了“公序良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在民事活动中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一位公民从事民事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56、257页。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58页。

注: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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