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有两种途径,一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核发产权证的方式对房屋进行行政确权,对权利人核发产权证书,该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同时行政机关将该不动产的权属和内容等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这时该房屋被行政确权之后,便产生了对外的一种公示公信力,可以持此证书对抗第三人。另外一种途径是经过行政确权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物权,这里面就可以看出,行政确权的结果使登记的权利人免于举证,权属证书就是最直接证据,但是真实权利人就要将其享有物权的最基础的原因行为进行举证,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