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身外之物,在人去世之后,应当怎样处分呢,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这些法律用语你了解吗,接下来我们来聊聊继承那些事。
一、继承的基本知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的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个人非法财产如生前盗窃所得,贪污受贿所得,属于非法财产,是无法继承的。
二、继承的种类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最常见也是最常发生的继承形式,在没有遗嘱、遗赠等情况下,均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的顺序:先由第一顺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的,第二顺位继承。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同父异母的、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有两种继承的特殊形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小明的爸爸先于小明的爷爷死亡,则爷爷死亡时应由爸爸继承的遗产由小明继承。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继承。即小红的爷爷去世后,开始分割遗产前,小红的爸爸死亡,应由其爸爸继承的遗产转由小红继承。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自然人在死亡前以遗嘱的形式对个人合法财产作出处分的继承形式。自然人可以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也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还可以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组织。
关于遗嘱的形式,包含以下几种:
①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的每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录音录像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⑤口头遗嘱: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⑥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可以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
上面所述的几种立遗嘱的形式,要求有见证人在场的,见证人不得是以下几种人: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⑵继承人、受遗赠人;
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如遗嘱内容为将房子留给儿子,但生前却将房子过户给女儿,计视为对遗嘱内容的撤回。
遗嘱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I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II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所立的遗嘱无效;
III 伪造的遗嘱无效;
IV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赠
受遗赠人可以接受他人的遗产赠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继承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d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e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以上后三项的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第一项的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