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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陪护费和生活护理费之别
来源:李顺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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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陪护费、生活护理费之别

       护理费、陪护费、生活护理费共同之处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伤者照顾产生的费用,不同之处又源于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不同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制度。其赔偿项目中使用了护理费一词,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陪护费指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内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又无法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陪护费一词源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二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

      生活护理费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由工伤保险基支付的费用,生活护理费一词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使用护理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内使用陪护费(内蒙古范围内);生活护理费适用于工伤定残后的费用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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