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民律师亲办案例
孙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来源:马晓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3
浏览量:350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被告人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在殷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受被告人及其父亲的委托,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马晓民律师担任孙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结合会见、阅卷、法庭审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情节轻微,并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提交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被告人在本案起到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被告人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案卷材料及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是在与别人玩耍过程中,受他人诱惑参与到本案,在本案中未主动提议强拿硬要受害人的财物,也不是第一个动手殴打受害人,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被告人未纠集他人参与本案,且对部分参与本案的人员不熟悉,是通过李某等人才见到、认识的。根据被告人在本案起到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被告人应属于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涉嫌刑事犯罪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是2001年10月23日出生,涉嫌本案时为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属于初犯、偶犯。

  《证据材料卷》P9页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于2018年9月19日出具的《前科情况说明》显示:未发现在2018年7月24日前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之所以参与本案,完全是基于未成年人逞强好胜的心理,其主观恶性小。

  四、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当庭对因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的错误非常后悔,真诚改过。归案后,已经积极退还案涉的三星牌手机一部,减轻了受害人的损失,目前正在进一步协商赔偿事宜,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所有经济损失。被告人未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根据《刑法》第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0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此  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晓民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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